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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游yy体育下载官网:三十九问晋中中院韩锦芬法官会不会写判决?
来源:易游yy体育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6-01-02 12: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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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过晋中中院机会,我还专门写了个《二十二问晋中中院,可敢公开及正式回复》(以下简称二十二问),郑重其事发出邀请。已经快一个月了,他们依然集体哑火。
没给他们机会的时候,倒是来劲的很,《晋中中院一副院长被指卷入一亿多元虚假诉讼》)文后,晋中中院官方账号,还有各路水军,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各种粉墨,以及胡扯。
现在怎么都不见了呢?怎么成鸵鸟了呢,把头往沙子里一埋,就再听不见也看不见?
二十二问的时候,有网友留言,说哪怕问上一百次,他们也不会回复——一般来说确实如此,那次尤其是官方账号亲自出来蹦跶的行为,倒是罕见和异数。
回应啥呢,有啥颜面或者道理出来回应?明明错了的事,无论怎么描,就能让马户不再是马户,又鸟不再是又鸟?
也别再拿什么山西高院维持判决来做挡箭牌,难道山西高院就一定不会出错?最高院还被连续查处了三个腐败副院长呢,其中奚晓明受贿以及因之落马的案子,就也曾经过山西高院判决——整个案子,从一审到终审全都错的离谱。奚晓明已经被查实受贿,在他之前审理那个案子的就一定没领导和法官受贿,就不需要追究至少枉法裁判的责任?
以我之见,《晋中中院一副院长被指卷入一亿多元虚假诉讼》这个案子也是一样,从头一直错到尾,哪怕中间曾有山西高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裁定,司法系统的自我纠错机制也已基本形同虚设。、
这不,又是公安立案,又是检察监督,晋中中院前一个多月还要力推的执行,现在终于暂时歇菜了?从晋中中院到山西高院,如果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能稍微公正和用心一些,至于陷入现在如此尴尬?
晋中中院和山西高院别不服气。接下来,从关于此事的第一审,编号为(2013)晋中中法民初字第19号判决书,我来做个一一剖析。这个判决之离谱,到了但凡有些法律常识的人从判决书本身就能看出很多问题——一般来说比较多见的是,很多案子虽然判错了,但如果不看审判过程,只看判决书本身的话好像还真是那么回事似的。
关于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在《晋中中院一副院长被指卷入一亿多元虚假诉讼》和《二十二问晋中中院,可敢公开及正式回复》文中已经提到,这次单就判决书本身做些质询。
欢迎包括但不限于晋中中院及山西高院的各位,以及其他各路人士前来一辩——譬如有个“川粉”律师,说自己是什么业内知名的律师,还号称是什么北大毕业的高材生,平日里很喜欢好为人师,看我写的第一个稿子后拿判决书去看,装模作样的分析了一通后,非要说判决没问题。
都是些什么水平和把式啊,这些人的法律资格证该不是花钱买来的吧?我常这样挖苦他们——言虽太过戏谑和尖酸,折射的现实却很沉重——国内的很多法官、检察官,还有一些所谓的律师,职业准入门槛似乎太低了些,乃至于各种鱼龙混杂。
和二十二问的那个一样,在讨论法律和逻辑等以前,先问晋中中院一个问题:你们这些法官的语文是跟谁学的,从初高中阶段开始的语文,难道都是体育老师教的?你们晋中中院是不是应该认真考虑一下我此前你们已经提过的建议,先去找个初高中语文老师补补课?在法官们的语文水平达标以前,晋中中院先改名叫上阵子晋中中学?
一个连本带息达上亿元的重大案件,满打满算才10页纸的判决书,我花了不到十几分钟大致浏览一下,就发现各种严重语法错误比比皆是,由于太多,所以仅就一些可能影响案件走向和是否公正的挑出来部分,大致分以下两类:
1.“若逾期不还还应……”是啥意思,读起来不觉得别扭,以及就不怕产生什么歧义?要两个还字干什么,就不能写成“若逾期不还,应……”,或者哪怕非要加个还字以表示一种不同的意思,两个还字中间难道连个逗号都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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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据一支”是啥意思,收据能用“支”来做量词?“2011年11月15日,被告庄泰公司为原告柳江武出具收据一支,载明,收到柳江武支付的30000000元”,载明是不是个法律文书该用的中性词先不说,“收据一支”和“载明”后面的这两个逗号,别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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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晋中中院的法官出来解释一下,“上诉款项”是啥意思?而且是写在“判决如下”后,“一、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柳江武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1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上诉款项止”,根据字面意思,太原庄泰一方是不是能够理解为,个人需要支付的利息,只需要从2011年6月21日起,至他们上诉,交清了上诉费以后,就不用再承担利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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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这么一条,这个(2013)晋中中法民初字第19号判决书还要说明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伪造公司印章的将借款归个人占有、使用,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句话里,都不用去专门查一下该文件名,我也不大相信最高院会以《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样的野鸡式表述来发文,而不是以譬如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来命名,晋中中院的法官们,尤其是做出这个判决的韩锦芬法官本人,能不能出来说一下,我的这个盲猜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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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严肃的,要印发和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文件,最高院在下发的时候怎会是连“审理”两个字也没有?晋中中院的法官同志们,抄个法律文件名都这么漫不经心,连法律和法规名都能被吗?
文件名如此被,所依据的是这个规定中的第几款第几条呢,原文是什么,最高院发的规定里,怎会是有“行为人私刻伪造公司印章的将借款归个人占有、使用,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句子结构和逻辑都非常混乱,以及一看就是过于口语化的表述——在“印章的”后面,是不是应该添加个逗号或“并”字作为连接词,以防止断层?是不是还应该插入诸如“如果...则...”这样的条件连接词,以明确因果逻辑?晋中中院的法官大人们,尤其是做出这个判决的韩锦芬法官请告诉我,是你们自己没文化,和抄个法律和法规都不用心呢,还是最高院自己就没文化,向全国印发的规定就这么无厘头和没水平?
2.“被告金联公司辩称,庄泰公司的答辩理由如果成立,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如果主合同有效,有物的担保的,应先主张物的担保,在没办法实现的情况下,才由金联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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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里,“如果主合同有效,有物的担保的,应先主张物的担保,在没办法实现的情况下,才由金联公司担保”这个说法别扭不,严谨不,主张和意见表达充分没?
比较严谨一点的说法,是不是应该是“如果主合同有效,在存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物的担保没办法实现或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才由金联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是金联公司的律师就这么没水平和不严谨呢,还是晋中中院对这个的记录和表述没水平和不严谨?从“有物的担保的”这种连用两个“的”看,口语化表达的特点很明显,是法庭书记员记录的版本呢,还是金联方的律师就是这么提交的书面答辩状?
“才由金联公司担保”这里,到底是担保什么,是担保主合同还是担保还款协议,还是要连借款利息和乃至诉讼费也都担保?就算金联公司的律师没水平,负责审理此案的韩锦芬法官难道就连“保证责任范围不明,保证合同效力待定”这样的担忧也没有,就不去要求明确一下?还是,韩锦芬法官在做这个案件审理的时候,已经铁了心要庄泰公司承担全部后果,所以对于保证人那些的保证责任都已经完全毫不在意?
至于什么乱用标点符号,甚至有可能产生歧义,我都懒得再一一细数。譬如这样的句子,“经核对,截至2012年8月,庄泰公司欠原告借款30000000元,利息12600000元,(14个月),违约金2400000元,以上共计4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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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中院的这些法官啊,语文是什么人教的,这些金额之间是该用逗号还是顿号那样稍微有点专业的问题都懒得问他们了,那个“(14个月)”,加上个括号,前后还都要有个逗号,这是啥东西,要表达啥意思?就这连初高中语文都没学好的水平,怎么当上法官的,怎么能正确理解问题,平时怎么审案子和写判决书,怎么就居然还能当上什么民三庭的庭长?
一个十页纸的判决书,粗略浏览一下就有大概十几处硬伤,虽然并不属于完全致命的,但至少也该被认为是不认真、不专业、不严谨,以及仅这些语法问题就可以被作为程序不当的证据吧?这么多年过去了,从晋中中院到山西高院就没发现过,就没觉得需要更正或者补正?
在我《晋中中院一副院长被指卷入一亿多元虚假诉讼》文后,晋中中院官方账号曾气势汹汹指责我攻击“司法机关公信力”——请问晋中中院,就这种质量的判决书,也好意思说什么“司法机关公信力”?人在江湖,面子是自己给自己给的,不是靠别人给的,作为法官尤其要注意,自己从事的可是个“尊荣”职业,《法官法》啊还有什么司法改革建议都提到,“要让法官更有职业尊荣”,靠什么,就靠涨工资和自己给自己发奖章,和这种低级语法错误硬伤处处的判决书?
真把法官当作一种“尊荣”职业,要点脸的话,这种法官早就该自己辞职了,或者被法院开除了,而不是像这样被我们指着鼻子质问,却还要装作若无其事,当什么都没发生过,甚至于在那唾面自干的假装自己有风度。
不服(2013)晋中中法民初字第19号判决,庄泰公司提起上诉后,山西省高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2016)晋民终574号裁定:
原审认定柳江武根据庄泰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向金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元转款3000万元(实际转入3065万元),但金联公司在答辩中对该事实未明确肯定或否定,在质证时仅称“记不清是否是王金元本人银行卡”。庄泰公司要求核实收款账户是否为王金元个人,但未获结果。
二审中,柳江武称多转的65万元系与别的业务往来,但事实不清。省高院建议重审时追加王金元为第三人,并要求其举证借款支付给庄泰公司及石健平的凭证。
1.请问晋中中院,省高院指出来的这样的一个问题很复杂吗,非得需要省高院的因为是高院的所以水平就更高的法官才能看出来?借款给人,而且是这么大一笔的借款,需要有凭证证明借款已经实际发生,这么简单的道理,即使是村口的老大爷、老大娘们都应该明白,你们晋中中院的法官不明白?
你们晋中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过程是这样:庄泰公司要向柳江武借款3000万——庄泰公司做出《授权委托书》,要柳江武向金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金元转款——金联公司“记不清是否是王金元本人银行卡”,这样的证据链条就已经完整了吗?负责审理此案的韩锦芬法官,已经懒到连编故事都不等编圆了就下判决吗?
一审过程中,庄泰公司要求核实收款账户是否为王金元个人,晋中中院为啥不同意?这是不是严重的程序违反法律,以及,晋中中院为何需要这么严重程序违反法律,这算不算枉法裁判的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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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庄泰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问题,这也是庄泰公司一直在主张,公安机关也一再受案侦查,涉及到这个借款合同和借款是否真实发生过的核心证据。省高院的发回重审裁定中也已经指出,2014年8月11日第一次的庭审中,庄泰公司就已经提出对上述印章进行检验确定,但未获准许。
请问晋中中院,《民事诉讼法》里对这个是怎么规定的,庄泰公司有无权利申请进行检验确定,晋中中院为何需要给驳回,背后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猫腻?省高院的发回重审裁定也认为,应该对借贷的行为人做出详细的调查,以及对印章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别判定。法律的规定,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在你们晋中中院怎么就都成了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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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于,在省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后,你们晋中中院在重审的时候,对这个进行过司法鉴定没,为什么?
3.庄泰公司在主张的,并提供了证据,2010年4月10日庄泰公司原股东与石健平、田芳签订《股权转让书》,约定在股权转让款未付清前,印章由原股东持有;利用公司房产融资须经原股东同意并全程参与。
这样一目了然的股权转让背景下的限制性条款——如果借款未经原股东同意,或实际用于石健平个人,则庄泰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这一个,晋中中院在做出判决的时候,不管是采纳或者拒绝,难道不应该给出理由吗?这样一个事关借款到底有没发生,到底是谁借了钱,谁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又一核心问题,晋中中院为何需要选择性无视,为啥不依法全面收集及审查证据?
而且,既然公司印章都还在原股东手中持有,石健平用来和柳江武签订借款合同的印章是哪里来的,是偷来的还是伪造的,法庭难道不应该做出详细的调查吗?庭审过程中已经发现了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而视而不见,法官是否涉嫌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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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3000万元借贷收据的问题。涉案出借款项的收据由柳江武出具,借款时间为2011年6月21日,但庄泰公司为柳江武出具收据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时间跨度长达近5个月,这个合理吗?
这里边存在的问题,即使山西省高院没有如我在《二十二问晋中中院,可敢公开及正式回复》里提到的那么尖锐,但也意识到其中的可疑,专门问过,对于柳江武给出“因为有段时间找不到石健平”的解释并不满意,要求晋中中院对此细节做进一步核实——从这一个地区可以看出,山西高院当时并没有兴趣“查明真相”,但也不想让自己显得像晋中中院的韩锦芬法官那么无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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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的问题是,晋中中院的法官韩锦芬真就那么无脑吗,还是别有它故?请晋中中院出来回应一下。
5.山西高院的发回重审里也已经意识到的问题:《借款协议》》约定,…… 逾期一个月,还应支付欠款金额30%的违约金;柳江武一审诉请,庄泰公司需要承担900万元违约金。但在本院认为(其实应该注明,是在晋中中院一审判决的‘本院认为’里——山西高院的法官的语文知识也需要补习一下)以及判项中均未涉及此项内容。重审时要根据诉请,全面审理并作出处理(这一个地区也一样,原文如此,山西高院法官的语文水平也有待提升)。
对于这样一个柳江武起诉时的诉求,晋中中院在一审的时候怎么就给无视了呢,是因为韩锦芬法官看不懂起诉书吗?法官如果连起诉书和当事人的诉求都看不懂,怎么就有能力审案子了?这种情况,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下叫disqualification ,法官假如慢慢的出现这种情况的话,要点脸的话就该赶紧自己辞职,或者法院如果注意自己的裁判质量和法官队伍素质的话就该将这种法官赶紧辞退,或者开除。请问晋中中院,你们对自己的法官是怎么来管理和规范的,这种水平的法官怎么就能不但当上法官,还能当上什么民三庭的庭长?晋中中院是不是想要告诉我们,你们那的其他多数法官还不如这个水平?
或者,以最大的善意理解一下做出这个一审判决的前民三庭庭长、韩锦芬法官,是不是因自己也觉得柳江武太过分了,自己的判决已经对他足够偏袒和对庄泰公司太不公平了,所以不好意思加上这个?还是因为担心加上这个以后,担心这个借贷涉嫌高利贷的可能更大,所以故意选择性无视?
还是因为,韩锦芬是个良知未泯的法官,对于副院长梁晓峰的指示不敢违抗,所以故意在判决书中留下这么多低级错误,以方便和帮助庄泰公司在上诉过程中容易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而给推翻原来判决? 真相到底如何,请晋中中院回应。
以我之见,山西省高院的这个(2016)晋民终574号发回重审裁定,对于晋中中院的那个(2013)晋中中法民初字第19号判决的评价还是太温柔,以及给足了做出一审判决的晋中中院面子。按照省高院的这个裁定,晋中中院的一审判决好像就是什么水平不足、能力有限,有些该查的问题没有查明似的。
果真如此吗?接下来,我从对诉讼诉求的理解、证据认定、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论证逻辑、审理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驳回申请的理由是否足够和充分,分7大类,及22个子问题来一一请教,请晋中中院回应,这是法官的业务能力不够还是另有他故,是认识偏差导致的审判错误还是恶性的枉法裁判:
(1)遗漏违约金——原告柳江武诉求违约金9000000元,判决中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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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出诉求给利息——原告柳江武主张的是从2012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损失,判决要求承担从2011年6月21日起利息(假定原文中的错别字‘上诉款项’应为‘上述款项’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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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中总金额计算不详——原告柳江武诉求总计51096000元,判决书只笼统要求支付本金30000000元,及没有具体明确计算的利息损失。说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是指的是何时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到底是多少利率,判决书中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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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庄泰公司提出,借款合同所盖的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可能均系伪造,请求法庭组织司法鉴定。法庭无理及违法拒绝了庄泰公司的这一申请,再到“本院认为”部分说什么“现被告庄泰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书证中印章系私刻伪造,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对此本院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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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果说,这个法官不但无知,而且纯属流氓,请问晋中中院同意不?庄泰企业来提供的证言,说公章一直在公司保存,这个是不是证人证言,法官如果不予采纳,是不是需要给出理由?庄泰企业来提供的《股权转让书》,约定在股权转让款未付清前,印章由原股东持有,这是不是佐证了庄泰公司证言真实性的物证,法官如果不予采纳,理由是什么?庄泰既然提出了司法鉴别判定的申请,公章到底是真是假,一鉴定即可得知,法庭不予允许,然后说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这不是耍流氓是什么?
(2)关于借款支付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部分,“原告柳江武根据庄泰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与王金元的银行账户分次转账支付30000000元(30650000元”;再查明部分,“石健平陈述……借款打到了个人账户,但具体是谁的账户记不清”;到最后的结论,“本院认为”部分,“本院依申请从银行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表明,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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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想请问一下晋中中院,你们的法官审案子的时候是在梦游还是眼瞎、心瞎,脑子坏了,连当事人都记不清楚了的转账记录,你们怎么就能给“认为”出来? 借钱给公司,却转至不了解什么人的个人账户,法院也不去核实用途;银行转账记录还莫名其妙多出来了65万元,收据的日期更是晚于借款期,这么多的疑点,韩锦芬法官是头那个啥还是什么啊,怎么就都看不见?
(3)关于石健平证言,我想问一下晋中中院的韩锦芬法官,他是你爹呢还是什么人,怎么对他的询问笔录,不经过庭审质证就可当作能“证实”啥东西的证据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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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院认为开始,到“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故本案的借款事实属实”,这个本院认为是从哪里认为出来的?明摆着的证据和事实,资金并没有进入公司,而且转入了的还是不了解什么人的个人账户,借款给公司的事实怎么就可以被认定为属实了,中间的证据链条呢?
(2)关于股权转让,判决书里自己也写着,不但有股权转让书约定,还有太原杏花岭法院和太原中院的判决和裁定,这个关系到石健平能否代表公司对外借款的问题,韩锦芬法官竟然来了句“被告庄泰公司原股东与田芳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石健平签订的《股权转让书》是庄泰公司内部约定,该《股权转让书》的约定不能对抗与之进行商事活动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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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晋中中院,你们这个韩锦芬法官说的还是人话吗?不但白纸黑字的文件,并且还有法院的生效判决,这个怎么就只能作为内部约定了?后面的那句,“原告有理由信赖庄泰公司为有独立承担义务的法人资格”又是什么屁话
——第一,原告信赖不信赖,和应该不应该、对不对、事情成立不,有啥关系吗?第二,有什么人否认过庄泰公司的独立承担义务的法人资格吗?第三,庄泰公司的法人资格应该由谁来行使和代表?这么个偷换概念和胡搅蛮缠,就能得出来后面的结论?
有个叫“表见代理”的词,不知道晋中法院,和负责审理这个案子的韩锦芬法官们知道不?石健平利用股权转让,及在期间与柳江武签订所谓借款合同,这个到底符合不符合“表见代理”要件,晋中中院为啥不展开论述,到底是因不了解这一个法律适用呢,还是不敢运用这个法律适用,而在那空谈什么“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认定”?庄泰公司在其的答辩中已经提到了这个法律适用,晋中中院为什么没注意到,在那乱扯什么庄泰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该怎么样如何?晋中中院韩锦芬法官的这个判决,分明就是认可了石健平符合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但为什么就是不肯运用这个法律来具体说明一下,法庭是基于什么理由认可石健平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什么呢,怕什么呢,还是在隐藏什么?
5.论证逻辑充满诡辩线)关于举证责任,庄泰公司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称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借款已经实际拨付,则法院应认定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判决为什么将举证责任倒置,将责任归结于庄泰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老百姓都知道的“谁主张谁举证”,到晋中中院就成谁辩解谁举证?
(2)庄泰公司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称如果行为人私刻伪造公司印章,将借款归个人占有、使用,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庄泰公司有提供公安的受案通知,有提请求司法鉴定,老百姓都知道的“先刑后民”原则,到晋中中院这怎么就完全失灵,要用民事判决掩盖、包庇可能的犯罪嫌疑?
(3)关于借款事实和责任承担,请晋中中院自己看一下判决书,是不是为了偏向原告柳江武,而在不断玩弄“循环论证”的诡辩线)请晋中中院,或者韩锦芬法官出来回应一下,这个“抵押无效”,但是“保证有效”,运用的是什么逻辑,是不是脑子被驴踢了的才能有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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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反复说过的,庄泰公司提出此事涉嫌犯罪,要求中止审理及移送公安,晋中中院为啥不予回应?
(2)第三人参与——“受理后,被告佳新公司及第三人石健平、田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请晋中中院回答,为啥不强制出庭,尤其是在庄泰公司已经提出申请以后?既然不让他们出庭,怎么就可以认可石健平的笔录作为证据使用?
(3)已经反复说过的,对于借款合同中所使用的公章和财务章是否伪造,庄泰公司请求司法鉴定,法庭为什么不允许?
同样已经反复说过的,整个案件,各种疑点重重中,不管庄泰公司方提交什么申请,或者什么证据,晋中中院都以“本院认为”否定。然后,再以“本院查明”的方式,几乎完全复制粘贴了原告柳江武的说法,理由呢,依据呢?要么绝对没,要么全部都在扯淡。
不但对庄泰公司,对金联公司的辩称的驳回也都是漫不经心,连说明都懒得说明,前面已经说过很多,不再赘述。
请晋中中院,或者韩锦芬法官出来回应一下,一个判决里出现这么多显而易见的硬伤,基本上就是从头错到尾的大错特错,到底是能力问题,还是枉法裁判?
以上还仅是通过对判决书的形式进行审核检查,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形式审查就能发现的二十九个问题背后,晋中中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为何系统性拒绝核查案件核心证据,为何对伪造印章的刑事犯罪嫌疑“保驾护航”,为何对柳江武的反常放贷行为视而不见,为何对柳江武不要求石健平个人担保、接受空壳公司担保的行为不予质疑,为何采信柳江武“房地局不办抵押”的谎言,无视其实际具备抵押能力,为何对石健平违约后柳江武仍追加300万放款的行为认定为“合理操作”,借款合同明显造假到连借款利率都缺失,法官为什么还能完全视而不见,石健平怎么就能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为什么避而不谈,劣迹斑斑、在诉讼中谎话连篇的柳江武怎么就能被按照善意第三人的所谓“有理由信赖”处理?
这十个左右的问题,大概就不是晋中中院能回答,或者愿意回答的了,还是留待纪检、公安、检察等机关来挖掘真相吧。当然,晋中中院如果自己愿意回答,或者澄清的话,也很欢迎。若需要细节,请知会一下,我好在以后的继续和不断追问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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