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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游yy体育下载官网:《法学家》2026年第2期要目
来源:易游yy体育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6-03-29 04:53:09yy易游体育官网登录: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构建了宏伟蓝图,推动构建和维护公平公正、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十五五”规划中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点之一。中国式现代化的外部图景和模式是“走和平发展道路”,和西方大国现代化模式在国际法塑造方面存在非常明显差异。近代以来,因经济、军事、文化实力占据优势地位的西方大国,以殖民扩张和资本掠夺为代表的西方现代化模式主导国际法的创设、执行和发展,并在国际法主体性的引导下,构筑以自我利益实现为中心的国际法体系和国际秩序,获取合法化的霸权地位。中国随着自身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持续提升,愈发彰显国际法主体性,通过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推动法律、机制、制度的变革和塑造,积极争取国际秩序建设话语权,不断为国际社会供给公共产品,促进国际秩序走向民主化。中国式现代化体现了有别于西方的国际法主体性,超越了西方现代化路径下的大国国际法,成为推动国际法向着更加公平合理方向发展的新动力。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热烈讨论了事后的法益恢复行为与出罪的关系,这一讨论中所呈现的基本主张与德日刑法学界强调事后行为仅仅与量刑有关、与犯罪成立与否无关之普遍见解明显不同,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正确地处理事后行为与犯罪成立之间的关系,是建构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的重大突破口。虽然中外传统刑法理论都围绕着危害行为来确立犯罪成立的界限,但是,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都表明,能够说明行为人是否忠诚于法规范的事后行为也是确立犯罪成立与否的要素。如果行为人的事后行为证明行为人的意志已经切实地定向在忠诚法规范的立场上,就无需再将行为人已经实施的危害行为认定为犯罪。
内容提要: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背景下,商事调解作为与诉讼、仲裁并驾齐驱的“三驾马车”,在价值上早已超越定分止争的传统工具范畴。贯彻实施好《商事调解条例》,必须立足时代方位与发展全局,精准把握其立法精神,深刻理解中国商事调解对于驱动高质量经济发展、助推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全球治理东方智慧的三重战略价值。在功能定位上,应当将商事调解视为一项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理顺其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的相互关系;在组织属性上,应当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性,破解其市场化发展动力不足的困境;在行业治理上,应当坚持以行业组织为主的治理模式,处理好政府职能与行业自治边界。基于上述战略认识与性质定位,推动我们国家商事调解发展,须以我国商事调解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过程中所特有的问题为实践基础;在市场需求、服务供给、风险配置等维度重构商事调解市场生态;在法律规制层面加强完善配套规则,促进商事调解的法治化发展,在协议可执行性上审慎解决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对接问题。
内容提要:行刑交叉和民刑交叉的讨论,近来已成法学的热点,并引出“法秩序统一”的理论主张,这是一种基于“一般违法”来描述整体之法律的想法。但由于“违法”只能用来描述对课予义务之规范的违反,且法律之中还广泛存在授予(私人和公共)权力的规范,因此它不足以描述作为真正整体的法律。即使是课予义务的规范,也需结合其所属部门法的性质方能准确理解,而这会导致“一般违法”之概念的彻底不成立。因此,法秩序统一的想法必然是错误的。
内容提要:当前中国法学界试图通过建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协调部门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之间的冲突,但学界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理解存在高度分歧。部门法学界强调实践问题(如民刑交叉),但法理层面的理论反思不足;法理学界则更关注一般性理论建构,但对部门法的差异性不够重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建构应以“部门法分立”为起点,理解“法源隔离”的正当性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法源跨域流通”的正当条件。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功能是确立法源跨域流通的正当性基础和限度。部门法分立的基础是存在差异化的具体正义原则,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实质是一般正义范畴下诸具体正义原则的互动原理,这为处理中国法律实践中的部门法冲突提供了理论框架。法源流通的正当性基础需围绕各部门法的内在正义原则建构,并进行类型化处理,避免简单以公共政策目的突破部门法边界。
内容提要:数据经纪解耦了垂直数据关系对水平数据关系的束缚,水平数据关系得以无序扩张并催生衍生损害。衍生损害既无法通过强化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纾解,也难被传统侵权责任涵摄,具备单独规制必要。数据影响保护评估、公平数据经纪实践有望通过抽象风险损害化应对衍生损害,但须各自补全损害实质性判断标准。事前防范维度,应将兼顾匿名化水准、数据敏感度、数据集体量与推论数据占比的数据整合分析纳入数据影响保护评估,将兼顾主体重合度、属性重合度、处理目的重合度、时间重合度的数据整合分析纳入公平数据经纪实践,并综合潜在受害者数量、损害概率与损害程度酌定损害实质程度。事后归责维度,应依据数据经纪与主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致害原因力大小科学划定责任分配。
内容提要:受技术复杂性及法律滞后性的双重影响,生成式AI生成错误个人隐私信息在侵权责任成立认定阶段存在保护权益范围不清、归责原则混乱、责任成立认定规范冲突及构成要件尤其是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等问题。对此,应以实现“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两项基本目标的平衡为出发点,通过侵害的直接性标准等确定生成式AI生成错误个人隐私信息侵权场合的权益保护范围;通过类型区分的方法明确归责原则,在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时为过错推定归责,其他的为一般过错归责;并在过错归责的基础上确定责任成立的规范基础,将《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等与第998条分别采取了的构成要件与利益权衡两种方法在作用于生成式AI生成错误个人隐私信息侵权责任成立的认定时结合起来,共同展开相应法律效果的评价工作。当难以确定谁的行为导致错误个人隐私信息生成时,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的补偿规则,由可能加害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和使用的人补偿受害人,以在受害人保护和AI产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内容提要:共同犯罪中帮助犯应当对违法来得到的承担有限抑或连带退赔责任,司法立场历来不统一,存在全部连带责任说、部分连带责任说以及以实际所得为限退赔说等多种观点,究其原因,理论与实践对没收违法来得到的退赔责任的性质究竟是刑罚还是保安处分一直摇摆不定。应明确,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是一种财产衡平措施,目的是昭示任何人不可以通过犯罪获利,预防行为人利用违法来得到的再次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范围宜采取行为共同说的共犯观点,在确定共同犯罪人的整体退赔范围前提下,帮助犯仅在其实质支配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基于此,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违法来得到的退赔责任为:首先,帮助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获取的工资、提成等属于退赔范围;其次,行为人需要对其实际占有的违法来得到的,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最后,对于既非工资分红,也未实际占有的违法来得到的,要以实质处分和支配权限为标准,结合行为人的职位、工作性质以及银行流水等综合判断是不是应当退赔。
内容提要:对数人共同违法来得到的的财物如何没收,学术界主要存在连带责任说、独立责任说、共犯违法来得到的处理作用力说、共同退缴责任论的争议。未体系化的独立责任说未能充分反驳批判观点,并且未指出实际获利方式,其他观点均主要存在或不解没收共犯人违法所得的规范性质及其适用要求,或误解共同侵权损害连带责任的规范性质及其适合使用的范围等问题。没收共犯人违法来得到的属于不当利益平衡措施,应坚持实质的客观获利说展开没收,共犯人仅应就自身实际获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没收共犯人违法来得到的不属于共同侵权损害赔偿措施,并且保护被害人损失与实现特殊预防目的不应借助没收共犯人违法来得到的来实现,实质的客观获利说还符合刑民间法秩序统一性要求。规范适用上须实质识别共犯人的实际获利数额,既不能将其他共犯人的违法来得到的或所谓作用于共犯团体违法来得到的获取所对应的责任份额作为自身违法来得到的,也不能在无法甄别各共犯人实际获利数额下转采连带责任说,可借助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财物估算规则计算财物分配数额。
内容提要: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未及时或有效阻止法院对标的物的拍卖,待拍卖成交裁定生效后,构成对案外人财产的不当执行(“误拍”)。《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6条就此作出部分规定,但存在可商榷、可质疑之处。在司法拍卖采用修正的“公法说”前提下,拍定人(申请执行人作为拍定人除外)对标的物所有权的安定性获得优先保护。除非拍定人非善意竞买或者执行行为因很严重的程序违法而无效,否则案外人无权请求撤销拍卖成交裁定并追回标的物。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当案外人不能追回被“误拍”的财产,可以经法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给付变价款。因“误拍”容易陷入利益平衡的困局,有必要完善财产查封、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三道防线,运用权利外观的推定效力及证明责任规范,预防“误拍”的发生。其中,对执行异议之诉应采用“新形成之诉说”或“救济之诉说”,尽量一次性、一体化解决标的物可执行性与标的物权属的争议,提高“误拍”救济的效率和效果。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经过历次修改形成了现行的三种案外人救济之诉,即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再审申请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存的制度格局。在认可现行立法方案具有民主立法原则意义上的正当性的同时,也应意识到由此导致了司法权威消解、程序功能重叠以及审判资源浪费的现实困境。为厘清各种救济程序间的关系,应当通过解释论设置明确的区分标准,将是不是真的存在执行程序设置为形式要件,将是否可认定错误裁判损害案外人利益设置为实质要件,从而寻求案外人救济之诉的体系整合。实质要件中对案外人的损害应严格限制于诈害诉讼、履行不能及特定风险三种情形。最终,在形式与实质要件交叉而成的坐标系“四象限”中,应当分别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另行起诉与执行异议之诉。
内容提要:犯罪记录封存的正当性在于,相关犯罪记录已经跟着时间的流逝失去了与在现时社会中构建行为规范并维系社会存续的意义关联,不应再被法律所关注。据此,应当建立二阶段的犯罪记录封存模式,第一阶段的封存旨在恢复犯罪人因犯罪而丧失的资格和权利,第二阶段的封存则彻底排除犯罪记录对犯罪人的不利影响。无论哪一阶段的封存,只要立法者推定的犯罪记录法律意义消失的时间届满,就应当封存犯罪记录。至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只是影响立法者对犯罪记录法律意义衰减速率推定的因素,仅能导致封存时效的中断和缩减。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不应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应规定相同的封存时效期间。
内容提要:董事与公司间法律关系构造,应采“双层法律关系”说:机关性法律关系与基础性委托合同关系并存,二者性质不同,功能各异,不能混淆。主流的委托合同关系说试图以单一关系涵盖所有内容,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难以圆通的矛盾。董事辞任与解任属于机关性法律关系范畴。《公司法》第70条第3款与第71条第1款确立的辞任与解任无因性规则,其正当性基础均在于机关关系的内在逻辑,而非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无因性规则在董事辞任方面不宜理解为任意法规范,在董事解任方面可为任意法规范。第71条第2款实质上属于引用性法条,董事的赔偿请求权基础在于委托合同违约责任,而非组织法规范。第70条第2款规定的董事强制留任制度存在理论构造不清、实践效果不佳等问题,有必要增设公司补任新董事的期限规则,并辅以董事备案信息涤除制度来予以完善。而要整体思考董事会法定人数不足问题的解决路径,除董事留任制度外,比较法上的紧急指定董事措施与备任董事制度,具有立法论上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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